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90號
SCDV,103,補,1090,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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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林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哲軒健誠電器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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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