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廖連邦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平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
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