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47號
SCDV,103,補,1047,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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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秉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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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采麗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