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黃春明
原 告 杜玉祥
前列黃春明、杜玉祥共同
兼訴訟代理 杜萁丹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惠姮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