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06號
SCDV,103,補,1006,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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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沈柏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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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