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救字,103年度,12號
SCDV,103,竹簡救,12,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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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何志明
代 理 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司馬庫斯共同經營行等人間因就本院103 年
度竹簡調字第460 號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 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每月收入無幾, 並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而相對人 無權占有聲請人所有地上權土地情節明確,聲請人非顯無勝 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委任狀係「受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則該會准 予扶助究係因聲請人符合原住民法律扶助之要件,抑或因聲 請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為「無資力」者,誠非無疑 ;且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度綜合所得已達新臺幣(下同) 266,400 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2,2 00元,並非毫無經濟信用之人;復觀諸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 ,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850 元,應繳納之裁判費僅為1, 000 元,占聲請人每月收入之比例甚低,難認聲請人無資力 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從而,本件應認聲請人非無資力支出該 訴訟費用,已有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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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