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正君
被 告 金凱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國
追加被告 蘇育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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