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勞小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周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 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理;因 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司法院釋字第 466號解釋文參照)。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 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 審判權之公法爭議事件,誤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依 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 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返還依「公立醫療院所辦理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業務被核減(補付)應收醫療帳款帳務處理要點」 所溢領服務獎勵金,既屬行政機關主張緣於授益行政處分之 公法上原因,對人民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關係,因欠缺法律上 原因所獲得給付應予返還溢領獎勵金之公法上爭議,應認聲 請人係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關係請求相對人為給付,自應依 行政訴訟法第8 條之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給付之訴, 而同類案件復已為現行實務上行政法院准予受理之案件( 台 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78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年度訴字第595號及100年度訴字第383號判決參照),依行 政訴訟法第2 條規定,自係行政訴訟,而應由本院行政訴訟 庭管轄,此參相對人亦到庭陳稱:本件聲請人請求已罹於時 效,其本來在竹東榮民醫院擔任工友,當時發獎勵金是說醫 生賺的錢要分給大家,其有聽說是因為獎勵金遭審計部決議 要追回,所以現在才來催討。但其認為欠稅超過3 年就不能 追了,而且其認為本件訴訟應屬公法案件等語,應認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本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