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301號
SCDV,103,婚,301,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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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301號
原   告 黃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麗霞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上午10時40分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前項期日前,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家事事件法第38條起訴之程式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下略)」,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載被告「大陸籍」、字號不詳、住不詳等語,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規定即明,爰並命原告應同時以書狀表明如下,以利程序之進行:(一)被告大陸地區居民證號,請併提供於戶政機關結婚登記申 請書(請持本裁定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後向本院提出;若被 告已配賦我國身分證字號,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兩造入出國日期紀錄(請持本裁定前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辦理後,向本院提出或由該署逕覆本院)。(三)起訴狀繕本兩件。若被告確實行方不明,請檢附證據(例 如:失蹤人口報案單、、、),具狀向本院請求對被告公 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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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