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古智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秋萍、周德佳等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 文字以為決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 缺該應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無效,於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 2款及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查聲請人所執相 對人於民國103年5月22日簽發之本票壹紙,其票面金額記載 為「叁萬伍元整」,依上開法條規定,系爭本票文字記載之 票面金額為「叁萬伍元整」處於不確定之狀態,尚難認已記 載「一定之金額」之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從而系爭本票為 無效之票據,自不得再以票據以外之其他資料證明系爭本票 之票面金額。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