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820號
SCDV,103,司票,820,2014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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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鄭順濂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汶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紙)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請一一列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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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