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389號
SCDV,103,司催,389,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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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馮李蘭英即馮長木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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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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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 │1 │76 │ │
├──┼──────────────┼──────────────┼────┼───┼────┼───┤
│0002│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 │ │1 │301 │ │
├──┼──────────────┼──────────────┼────┼───┼────┼───┤
│0003│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89-NX-11329-5 │ │1 │896 │ │
├──┼──────────────┼──────────────┼────┼───┼────┼───┤
│0004│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8-NX-82381-4 │ │1 │799 │ │
├──┼──────────────┼──────────────┼────┼───┼────┼───┤
│0005│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85060-4 │ │1 │19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 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 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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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