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944號
SCDV,103,司促,9944,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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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債 權 人 黃玄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符世河即大志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大志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
  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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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