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925號
債 權 人 張遲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玉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為何?究為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個
人(聲請狀所載與狀尾簽章不一致)?如為個人,應提出對
債務人彭玉婷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