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866號
債 權 人 傅青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傅「青」輝或傅「清」輝?並提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