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40號
債 權 人 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綺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方星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黃」綺芳或「黄」綺
芳(依民國103年11月6日陳報狀之簽章與原聲請狀狀尾簽章
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