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399號
SCDV,103,司促,10399,20141127,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諺霆陳志昇陳明傑賴鈺儒賴錦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諺霆陳志昇賴鈺儒賴錦蓮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