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6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簡艷虹即曲溫蕃之繼承人、曲文昌即曲溫蕃之
繼承人、曲仁昌即曲溫蕃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簡「艷」虹或簡「艶」虹?
②債務人簡艷虹、曲文昌、曲仁昌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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