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3號
債 權 人 鄭淵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蘇
君旋等二人或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
為前者,請提出對債務人蘇君旋請求之依據為
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
③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2
年7月3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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