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053號
SCDV,103,司促,10053,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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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
債 權 人 連敬群即銳啟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集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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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