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3年度,1449號
SCDM,103,竹交簡,1449,201411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交簡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書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0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書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應予補充 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有酒後駕車前案紀錄, 現於緩刑期內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按,此次於飲用薑母鴨後騎乘機車上路,再度於飲 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 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及被告係食 用薑母鴨中之酒類而遭查獲,惡性較低,且酒精測試濃度 為每公升0.28毫克,尚非高濃度,暨被告學歷為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長君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926
被 告 何書瑋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一、犯罪事實
何書瑋前因酒後駕車及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判處拘役40日、有期徒 刑6月,緩刑3年確定,現於緩刑期間。詎其仍不知悔改,於 民國103年10月1日晚間11時許起至翌(2)日凌晨0時許止, 在新竹市北大路西門國小對面之某薑母鴨店內食用摻有酒類 之薑母鴨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倘 於此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 同日凌晨0時22分許,行經新竹市食品路177巷口時,為執行 交通稽查員警攔查發現其酒後駕車,並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報告偵辦。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何書瑋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 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