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82號
SCDM,102,訴,282,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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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1號
                   102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秋賢明
      高瑞馨
      曾文光
      朱鳳冠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張曉涵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被   告 張珠蘭
      趙明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彭菊如
選任辯護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高惠菁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
      許民憲律師
      朱昭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1611、2506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924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秋賢明犯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高瑞馨犯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曾文光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朱鳳冠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張曉涵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五主文欄所示之刑。張珠蘭犯如附表六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趙明春犯如附表七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彭菊如犯如附表八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高惠菁犯如附表九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各該編號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高瑞馨前曾於民國94年間依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於 95年1 月13日以94年度訴字第96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褫 奪公權1 年確定,並於95年3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 猶不知悔改。緣秋賢明於98年間擔任新竹縣五峰鄉鄉長、高 瑞馨斯時擔任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秘書曾文光斯時擔任新竹 縣五峰鄉公所財經課(原名建設課)課長、朱鳳冠張曉涵 斯時則均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約僱人員、張珠蘭斯時為新竹 縣五峰鄉公所秘書室總務、彭菊如斯時則係新竹縣五峰鄉公 所社會課清潔隊隊員、高惠菁斯時則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社 會課辦事員,渠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關於核銷98年11月5 日支字第2260號支出傳票「沖轉97年度 執行機關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考核團體獎勵金」部分: 緣新竹縣五峰鄉公所社會課清潔隊於98年9 月9 日至98年9 月11日舉辦「宜蘭、花蓮3 天2 夜參訪活動」(以下警稱參 訪活動),其經費來源為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核撥並由新竹縣 五峰鄉公所社會課清潔隊運用之「97年度執行機關資源回收 工作績效考核團體獎勵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97年 度加強辦理資源回收暨清淨家園考核工作計畫獎勵金」35萬 元,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財經課之「辦理98年工程建設觀 摩於社會資源運用推行聯合參觀計畫活動」配合款4 萬元。 而彭菊如為沖轉97年度執行機關資源回收工作績效考核團體 獎勵金,是以製作動支經費請示單,其即為經辦人,高惠菁高瑞馨則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擔任驗收證明以 及代理機關長官,且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等3 人均有參 加上揭「宜蘭、花蓮3 天2 夜參訪活動」,是以渠等3 人及 承攬上揭參訪活動交通事務之新泰通運有限公司司機趙明春 均明知並無下列所示之經費支出,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趙明春等人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趙明春等人均明知上揭參訪活 動於98年9 月9 日中午係在位於宜蘭縣大同鄉○○村○○ 巷00號「三個依娜の店」用餐,並非在位於桃園縣龍潭鄉 ○○村○○路00號1 樓之「知味龍食品行」用餐;且該次 午餐餐費係由宜蘭縣大同鄉公所支付,新竹縣五峰鄉鄉公 所實則未支出分文,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等人為能順 利辦理核銷,以便將所取得之款項作為購買伴手禮及參加 成員飲用酒類等花費,渠等3 人竟與趙明春共同基於公務 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單



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趙明春於98年9 月11日後一星 期內某日,提供其向陳淑紅所取得僅蓋有制式之「便餐」 、「果汁」等字之「知味龍食品行」名義之免用發票收據 1 張,彭菊如於取得後即在98年11月5 日前同月某日,在 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於該免用發票收據 上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9 月9 日、(數量)3 、 (單價)2000、(總價)6000、(合計)陸(千)」等內 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完成該內容不實之收據,將該免用發 票收據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 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即該「知味龍食品行」免用發票收 據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 後蓋上職章,由亦參與上揭參訪活動故已知悉並未在上開 「知味龍食品行」用餐之高惠菁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 再由亦參加上開參訪行動故亦已知悉並未在上開「知味龍 食品行」用餐之高瑞馨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鄉 長秋賢明(甲)」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11月2 日製作第 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 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5 日製作支字第2260號支 出傳票並核章,再交由出納及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後,撥付 上揭6000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知味龍食品行」以及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 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作為上揭 參訪活動中參與人員購買伴手禮、飲用酒類及支付門票等 花費。
(二)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趙明春等人亦均明知上揭參訪 活動於98年9 月9 日中午雖確係在位於上址之「三個依娜 の店」用餐,然該次午餐餐費係由宜蘭縣大同鄉公所支付 ,新竹縣五峰鄉鄉公所實則未支出分文,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等人為能順利辦理核銷,以便將所取得之款項作 為購買伴手禮及參加成員飲用酒類等花費,渠等3 人竟與 趙明春均延續上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趙 明春提供「三個依娜の店」名義且其上已記載「98年9 月 9 日、便餐、(數量)3 、(單價)1500、(總價)4500 、(合計)肆(千)伍(百)」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 張 ,彭菊如即於98年11月2 日前同月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 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在該2 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均 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之內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完成不 實內容之收據後,將該2 張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黏貼於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



部分(亦即該「三個依娜の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同時應 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後蓋上職 章,由亦參與上揭參訪活動故已知悉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 未支出任何午餐款項之高惠菁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再 由亦參加上開參訪行動故亦已知悉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未 支出任何午餐款項之高瑞馨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 鄉鄉長秋賢明(甲)」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11月2 日製 作第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 ,其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5 日製作支字第2260 號支出傳票並核章,再交由出納及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後, 而撥付上揭共計9000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三個依娜 の店」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 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 項作為上揭參訪活動中參與人員購買伴手禮、飲用酒類及 支付門票等花費。
(三)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趙明春等人亦均明知上揭參訪 活動於98年9 月10日中午之用餐地點在位於花蓮縣鳳林鎮 ○○街0 號處之「添丁野菜園」;又98年9 月10日晚上係 在位於花蓮縣吉安鄉之永豐餐廳用餐,是以該日午餐及晚 餐均非在位於宜蘭縣羅東鎮○○路00號處之金滿都餐廳用 餐,彭菊如高惠菁高瑞馨等人為能順利辦理核銷,以 便將所取得之款項作為購買伴手禮及參加成員飲用酒類等 花費,渠等3 人竟與趙明春均延續上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於98年9 月10日,向不知情位於宜蘭縣羅 東鎮○○路00號處之金滿都餐廳老闆娘取得「金滿都農產 行」名義且其上記載「合菜、數量3 、單價2000、飲料、 數量6 、單價50、總價300 、高梁、數量3 、單價700 、 總價2100」等內容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及由趙明春 於98年9 月11日後1 星期內某日提供僅蓋有制式之「合菜 」、「飲料」等字而已之「金滿都農產行」」名義之空白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彭菊如即於98年11月2 日前同月 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在該第1 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9 月 10日、(總價)6000、合計6000」等內容之不實事項,再 劃掉飲料及高梁等部分之記載事項而製作完成不實收據; 暨於第2 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 98年9 月10日、(合菜)、(數量)3 、(單價)3000、 (總價)9000、玖(千)」等內容之不實事項而亦製作完 成不實收據後,將該2 張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均黏貼於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 部分(亦即該「金滿都農產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同時應 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後蓋上職 章,由亦參與上揭參訪活動故已知悉午餐係在前揭位於花 蓮縣鳳林鎮之「添丁野菜園」用餐及晚餐係在位於花蓮縣 吉安鄉之永豐餐廳用餐之高惠菁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 再由亦參加上開參訪行動故亦已知悉午餐係在前揭位於花 蓮縣鳳林鎮之「添丁野菜園」及晚餐係在花蓮縣吉安鄉之 永豐餐廳用餐之高瑞馨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鄉 長秋賢明(甲)」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11月2 日製作第 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 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5 日製作支字第2260號支 出傳票並核章,再交由出納及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後,而撥 付上揭共計15000 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金滿都農產 行」、金滿都餐廳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 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 付之前開款項作為上揭參訪活動中參與人員購買伴手禮、 飲用酒類及支付門票等花費。
三、關於核銷98年11月30日支字第2425號支出傳票「沖轉─辦理 98年工程建設觀摩於社會資源運用推行聯合參觀計畫活動」 部分:
緣上揭「宜蘭、花蓮3 天2 夜參訪活動」之經費來源其中之 一即為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財經課之「辦理98年工程建設觀摩 於社會資源運用推行聯合參觀計畫活動」配合款4 萬元,是 以財經課即需製作動支經費請示單及檢附相關單據,而曾文 光及高瑞馨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擔任經辦人以及 代理機關長官,且彭菊如曾文光高瑞馨等3 人均有參加 上揭參訪活動,是以渠等3 人及承攬上揭參訪活動交通事務 之新泰通運有限公司司機趙明春均明知並無下列所示之經費 支出,彭菊如曾文光高瑞馨趙明春等人竟分別為下列 犯行:
(一)彭菊如曾文光高瑞馨趙明春等人均明知上揭參訪活 動於98年9 月9 日中午係在位於宜蘭縣大同鄉○○村○○ 巷00號處之「三個依娜の店」用餐,並非在位於宜蘭縣羅 東鎮○○路00號處之金滿都餐廳用餐;又98年9 月9 日晚 上係在位於上址之金滿都餐廳用餐,用餐地點並非「金滿 都農產行」,且亦應如實核銷,然彭菊如曾文光及高瑞 馨等人為能順利辦理核銷,以便將所取得之款項作為購買 伴手禮及參加成員飲用酒類等花費,彭菊如高瑞馨及趙 明春均另行起意,彭菊如曾文光高瑞馨等3 人竟與趙



明春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 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趙明春於98年9 月11日至98年11月15日間某日,提供僅蓋有制式之「合菜 」、「飲料」等字之「金滿都農產行」」名義之空白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2 張,彭菊如於取得後在98年11月15日前同 月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於該2 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均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9 月9 日、(合菜)、(數量)2 桌、(單價)2000、(總 價)4000、(飲料)、(單價)1000元、(總價)1000元 」等內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完成不實收據後,交予曾文光曾文光即將該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2 張均黏貼於「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 (亦即該「金滿都農產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同時應視為 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後,在經辦人 欄及單位主管欄均蓋上職章,再由亦參加上開參訪行動故 已知悉98年9 月9 日中午用餐地點係「三個依娜の店」, 晚餐用餐地點係金滿都餐廳,並非「金滿都農產行」,且 應如實核銷之高瑞馨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鄉長 秋賢明(甲)」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9 月15日製作第00 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後 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30日製作支字第2425號支出 傳票並核章,曾文光又在出納人員欄位蓋上職章,再交由 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後,撥付上揭10000 元之款項,足以生 損害於「金滿都農產行」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 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 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作為上揭參訪活動中參與人員購買伴 手禮、飲用酒類及支付門票等花費。
(二)彭菊如曾文光高瑞馨趙明春等人復均明知上揭參訪 活動於98年9 月10日晚上係宿於位在花蓮市○○路000 號 處之藍天假日飯店,並非宿於位在花蓮市○○路000 號處 之「花大實業有限公司」,然彭菊如曾文光高瑞馨等 人為能順利辦理核銷,以便將所取得之款項作為購買伴手 禮、參加成員飲用酒類及支付門票等花費,渠等3 人竟與 趙明春均延續上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趙 明春於98年9 月10日早上交予彭菊如花大實業有限公司 」名義且其上由不明人士已虛偽填載「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98年9 月10日、房租、20000 元」等不實事項內容之統 一發票1 張,彭菊如於98年9 月11日至98年9 月15日間同 月某日將上揭統一發票交予曾文光曾文光即於98年11月



15日前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將 該不實統一發票1 張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 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即該「花大實業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 為不實登載)後,在經辦人欄及單位主管欄均蓋上職章, 再由亦參加上開參訪行動已知悉98年9 月10日晚上並非宿 於花大實業有限公司高瑞馨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 峰鄉鄉長秋賢明(甲)」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9 月15日 製作第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 使,其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30日製作支字第24 25號支出傳票並核章,曾文光又在出納人員欄位蓋上職章 ,再交由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後,撥付上揭20000 元之款項 ,足以生損害於「花大實業有限公司」以及新竹縣五峰鄉 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 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作為上揭參訪活動中參 與人員購買伴手禮、飲用酒類及支付門票等花費。四、關於核銷98年11月18日支字第2349號支出傳票「97年度執行 機關資源回收暨考核工作計畫團體獎勵金」部分:(一)彭菊如高惠菁秋賢明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 擔任經辦人、驗收證明以及機關長官,渠等3 人均明知應 如實核銷且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未向位於新竹縣竹東鎮○ ○路00號處之太平洋廚具行購買辦公桌及辦公椅,彭菊如高惠菁均另行起意,彭菊如高惠菁秋賢明乃共同基 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 使之單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彭菊如於98年9 月17日向 鉅翰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力賢購買辦公桌、辦公椅,因 而受其員工交付「太平洋廚具行」名義且其上已分別虛偽 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9 月21日、辦公桌、4 張、(單 價)2000、(總價)8000;辦公椅、3 張、(單價)4000 、(總價)12000 ;(合計)貳(萬)」、「五峰鄉公所 、98年9 月21日、辦公椅、6 張、(單價)4000、(總價 )24 000;(合計)貳(萬)肆(千)」及「五峰鄉公所 、98年9 月21日、辦公椅、6 張、(單價)4000、(總價 )24000 、(合計)貳(萬)肆(千)」等不實事項內容 之免用發票收據3 張後,彭菊如即於98年11月11日前同月 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將該不實 免用發票收據共3 張均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 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即該「太平洋廚具 行」免用發票收據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上為不實登載)後蓋上職章,由亦明知應如實驗收及核銷



高惠菁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再由亦明知應如實核銷 之秋賢明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長秋賢明」職章 以核章,而於98年11月11日製作第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 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 98年11月18日製作支字第2349號支出傳票並核章,又交由 出納及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再由秋賢明於機關長官欄位上 核章後,而撥付上揭共計68000 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 「太平洋廚具行」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 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 付之前開款項作為其向廖力賢購買前揭辦公桌及辦公椅等 公務使用之用品之花費。
(二)彭菊如高惠菁秋賢明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 擔任經辦人、驗收證明以及機關長官,渠等3 人亦均明知 應如實核銷且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未向位於新竹縣竹東鎮 ○○路00號處之萬能角鋼鐵櫃家俱行購買涼床椅及活動櫃 等,仍均延續上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彭菊 如於98年9 月17日向鉅翰資訊有限公司廖力賢購買涼床椅 及活動櫃,因而自其員工處取得「萬能角鋼鐵櫃家俱行」 名義且其上已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9 月21日、涼 床椅、(數量)6 張、(單價)1300、(總價)7800;活 動櫃、(數量)1 個、(單價)1100、(總價)1100;( 合計)捌(千)玖(百)」等不實事項內容之免用發票收 據1 張後,彭菊如即於98年11月11日前同月某日,在其位 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將該不實免用發票收據 1 張均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 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即該「萬能角鋼鐵櫃家俱行」免用 發票收據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 登載)後蓋上職章,由亦明知應如實驗收及核銷之高惠菁 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再由亦明知應如實核銷之秋賢明 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長秋賢明」職章以核章, 而於98年11月11日製作第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 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 18日製作支字第2349號支出傳票並核章,又交由出納及主 計相關人員核章,再由秋賢明於機關長官欄位上核章後, 撥付上揭共計8900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萬能角鋼鐵 櫃家俱行」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 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 開款項作為其向廖力賢購買上揭涼床椅及活動櫃等公務使 用之用品之花費。




(三)彭菊如高惠菁秋賢明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 擔任經辦人、驗收證明以及機關長官,渠等3 人及張珠蘭 均明知應如實核銷且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未於98年10月31 日向位於新竹縣五峰鄉○○村0 鄰000 號處之五峰小吃店 購買310 個便當,彭菊如高惠菁秋賢明仍均延續上揭 暨與張珠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張珠蘭交 予彭菊如其先前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其上蓋有「五峰小吃店 」店章及「陳安琪印」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彭 菊如於取得後,即於98年11月11日同月某日,在其位於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於該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 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10月31日、便當、(數量) 310 、(單價)85、(總價)24800 ;(合計)貳(萬) 肆(千)捌(百)元整」等內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完成不 實收據後,將該不實免用發票收據1 張均黏貼於「新竹縣 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 即該「五峰小吃店」免用發票收據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 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後蓋上職章,由亦明知應 如實驗收及核銷之高惠菁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再由亦 明知應如實核銷之秋賢明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 長秋賢明」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11月11日製作第000000 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後由不 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18日製作支字第2349號支出傳票 並核章,又交由出納及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再由秋賢明於 機關長官欄位上核章後,撥付上揭共計24800 元之款項, 足以生損害於「五峰小吃店」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 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 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作為其他因從事公務因而需要用 餐是以購買便當然未有相關單據資料之花費。
(四)彭菊如高惠菁秋賢明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 擔任經辦人、驗收證明以及機關長官,渠等3 人亦均明知 應如實核銷且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未向位於高雄縣鳳山市 (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00號處之「鴻盛行」購 買宣導品,仍均延續上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彭菊如先前曾於不詳時間向同事孫卿梅(已因病過世) 取得「鴻盛行」名義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其即 於98年11月11日前同月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之辦公室內,於該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虛偽填載「五峰 鄉公所、98年9 月11日、宣導品(環保標示飾品、衛生紙



、洗碗精、洗衣粉)(數量)730 、(單價)100 、(總 價)73000 ;(合計)柒(萬)叁(千)元整」等內容之 不實事項而製作完成不實之收據後,將該不實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1 張均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 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即該「鴻盛行」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 載)後蓋上職章,由亦明知應如實驗收及核銷之高惠菁在 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再由亦明知應如實核銷之秋賢明在 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長秋賢明」職章以核章,而 於98年11月11日製作第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 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18 日製作支字第2349號支出傳票並核章,又交由出納及主計 相關人員核章,再由秋賢明於機關長官欄位上核章後,撥 付上揭共計73000 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鴻盛行」以 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 、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作為其 購買其他公務使用之宣導品然未有相關單據資料之花費。(五)彭菊如高惠菁秋賢明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 擔任經辦人、驗收證明以及機關長官,渠等3 人亦均明知 應如實核銷且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非以每件單價1500元之 價格向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0 段00號處之武功堂購買 藍色短袖上衣,仍均延續上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彭菊如先於98年9 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武功堂老 闆娘取得「武功堂」名義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 其即於98年11月11日前同月某日,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 公所之辦公室內,於該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虛偽填載「 五峰鄉公所、98年10月13日、工作稽查服、(數量)40、 (單價)1500、(總價)60000 ;(合計)陸(萬)元」 等內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不實收據後,將該不實免用發票 收據1 張均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 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即該「武功堂」免用發票收據 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後 蓋上職章,由亦明知應如實驗收及核銷之高惠菁在驗收證 明欄位上核章,再由亦明知應如實核銷之秋賢明在機關長 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長秋賢明」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 11月11日製作第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 核銷以行使,其後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1月18日製作 支字第2349號支出傳票並核章,又交由出納及主計相關人 員核章,再由秋賢明於機關長官欄位上核章後,撥付上揭



共計60000 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武功堂」以及新竹 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帳表 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中部分金額作 為訂作藍色短袖上衣供作為參加上揭「宜蘭、花蓮三天兩 夜參訪活動」之人員穿著之花費,餘額則作為上揭「宜蘭 、花蓮3 天2 夜參訪活動參與人員購買伴手禮、飲用酒類 及門票支付等花費。
五、關於核銷98年12月22日支字第2647號支出傳票「業務費(一 般事物費)便當」部分:
彭菊如朱鳳冠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擔任經辦人 及驗收證明,渠等2 人及張珠蘭均明知應如實核銷且新竹縣 五峰鄉公所並未於98年12月19日向位於新竹縣五峰鄉○○村 0 鄰000 號處之五峰小吃店購買35個便當,彭菊如張珠蘭 均另行起意,彭菊如朱鳳冠張珠蘭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 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由張珠蘭交予彭菊如其先前以不詳方式所取得其 上蓋有「五峰小吃店」店章及「陳安琪印」之空白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1 張,彭菊如取得後,即於98年12月21日前同月某 日,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於該張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上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12月19日、便當 、(數量)35、(單價)80、(總價)2800;(合計)貳( 千)捌(百)元整」等內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完成不實收據 後,將該不實免用發票收據1 張均黏貼於「新竹縣五峰鄉公 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亦即該「五峰 小吃店」免用發票收據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 紙上為不實登載)後蓋上職章,由亦明知應如實驗收及核銷 之朱鳳冠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而於98年12月21日製作第 0000000 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後 由不知情之佐理員於98年12月22日製作支字第2647號支出傳 票並核章,再交由出納及主計相關人員暨機關長官相繼核章 後,撥付上開2800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五峰小吃店」 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事後憑證 、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作為其他 因從事公務因而需要用餐是以購買便當然未有相關單據資料 之花費。
六、關於核銷98年12月31日支字第3019號支出傳票「業務費(一 般事物費)清潔用品」部分:
彭菊如張曉涵秋賢明分別在該等動支經費請示單憑證擔 任經辦人、驗收證明以及機關長官,渠等3 人均明知應如實 核銷且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並未向位於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



為高雄市○○區○○○路00號處之「鴻盛行」購買清潔用品 等,仍均另行起意,並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彭菊 如先前曾於不詳時間向同事孫卿梅取得「鴻盛行」名義之空 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其即於98年12月31日前同月某日 ,在其位於新竹縣五峰鄉公所之辦公室內,於該張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上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8年12月31日、洗廁劑 、(數量)1 箱、(單價)400 、(總價)400 、竹掃把( 塑膠)、(數量)8 支、(單價)100 、(總價)800 、垃 圾袋(中)(數量)10捆、(單價)60、(總價)600 、畚 斗(紅色)(數量)10個、(單價)50、(總價)500 、玻 璃刀刷、(數量)4 支、(單價)200 、(總價)800 、捲 筒衛生紙、(數量)2 箱、(單價)650 、(總價)1300、 垃圾袋(大)、(數量)6捆、(單價)100、(總價)600 600 ;(合計)伍(千)元整」等內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完 成不實收據後,將該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均黏貼於「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 (亦即該「鴻盛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同時應視為於五峰鄉 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後蓋上職章,由亦明知應 如實驗收及核銷之張曉涵在驗收證明欄位上核章,再由亦明 知應如實核銷之秋賢明在機關長官欄位上蓋用「五峰鄉長秋 賢明」職章以核章,而於98年12月31日製作第0000000 號動 支經費請示單申請相關經費核銷以行使,其後由不知情之主 計人員於98年12月31日製作支字第3019號支出傳票並核章, 再交由出納及主計相關人員核章,再由秋賢明於機關長官欄 位上核章後,撥付上揭共計5000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 鴻盛行」以及新竹縣五峰鄉公所對於預算控管、經費核銷及 事後憑證、帳表稽核之正確性。彭菊如則以撥付之前開款項 作為其購買其他公務使用之清潔用品然未有相關單據資料之 花費。
七、緣彭菊如於99年2 月至7 月期間,負責承辦新竹縣五峰鄉公 所向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申請核銷「99年國家清潔週工作」補 助款1 萬元之業務。其於99年2 月間通知新竹縣五峰鄉桃山 村村長錢光輝、花園村村長彭興福、竹林村村長戴春香及大 隘村村長張貴鑑(已歿)等人辦理村內環境清潔,並告以需 先行墊付2500元,之後檢據辦理核銷,迨新竹縣環境保護局 撥款後再行發放。詎彭菊如新竹縣五峰鄉桃山村、花園村 、竹林村及大隘村等4 村完成環境清潔工作後,因遲未檢送 支出憑證,彭菊如為趕於99年2 月底前檢具辦理核銷,明知 公務支出費用之請領須檢具真實支出憑證並如實核銷,且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實際上並未向位於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 高雄市○○區○○○路00號處之「鴻盛行」購買漂白水及竹 掃把等物,乃另行起意,並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 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於99年2 月23日前之 同月某日,在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辦公室內,向不知情之同事 孫卿梅取得「鴻盛行」名義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 其即在該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虛偽填載「五峰鄉公所、99 年2 月4 日、漂白水、(數量)10箱、(單價)600 、(總 價)6000、竹掃把、(數量)2 捆、(單價)2000、(總價 )4000、(合計)壹(萬)元整」等內容之不實事項而製作 不實收據後,將該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 張均黏貼於「新 竹縣五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而成為該用紙之一部分( 亦即該「鴻盛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同時應視為於新竹縣五 峰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上為不實登載)後蓋上職章,續陳由 不知情之趙金榮李如載高瑞馨分別在單位主管、會計審 核及機關長官等欄位核章,再據以向新竹縣還境保護局申請 核發「99年國家清潔週工作」1 萬元經費而行使,嗣經製作 99年7 月12日第00000000號動支經費請示單,經不知情之相 關單位主管、主計主管及機關主管等核章後,撥付上揭共計 10000 元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鴻盛行」以及新竹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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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翰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大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泰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