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楊愛卿(兼賴敏勇之承受訴訟人)
賴敏德
黃賴淑玲
賴淑華
賴淑貞
黃玉敏
上列六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
複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黃建復律師
原 告 賴彩雲
黃吳彩月
賴黃素蘭(即賴文之承受訴訟人)
賴建男(即賴文之承受訴訟人)
賴文燕(即賴文之承受訴訟人)
賴建成(即賴文之承受訴訟人)
黃東海
黃玉芳
陳信平(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凰(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陳尚美(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陳祁緯(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陳玉洲(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沛穎(原名陳又華,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培(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蘭(即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賴石溪
楊 絨
賴文慶
賴文科
兼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亮
被 告 賴寬重
孫 絹
賴國彬
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嘉蕾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由陳信平、陳玉凰、陳尚美、陳祁緯、陳玉洲、陳沛穎(原名陳又華)、陳佳培、陳玉蘭為原告陳賴素貞之承受訴訟人;賴黃素蘭、賴文燕、賴建成、賴建男為原告賴文之承受訴訟人;楊愛卿為原告賴敏勇之承受訴訟人,各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本院前以另件關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 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12月14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 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2號 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3號民事判決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二、又查原告陳賴素貞、賴文、賴敏勇於本件起訴後死亡,訴訟 程序當然停止,爰依職權命陳賴素貞之繼承人陳信平、陳玉 凰、陳尚美、陳祁緯、陳玉洲、陳沛穎、陳佳培、陳玉蘭, 賴文之繼承人賴黃素蘭、賴文燕、賴建成、賴建男,賴敏勇 之繼承人楊愛卿各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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