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明委
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鴻基
人
被 告 伍雪芳
被 告 黃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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