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749號
PCDV,103,重訴,749,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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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原   告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被   告 林謝玉玲
      林皓雄 
      馬素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 第1 、2 、3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塗銷登記請求權時,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塗銷不動產登記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 院96年度台抗字第295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動產或不動產 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 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 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 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林皓雄應將如附表1 所示之 不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①)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以 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2 項係 請求被告林謝玉玲於系爭不動產①所有權塗銷回復登記為其 所有後,將系爭不動產①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聲明第3 項係請求被告馬素真應將系爭不動產①於103 年7 月8 日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①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公布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 查詢結果,應以每坪單價36萬40元較為符合,計算為994 萬 5853元【計算式:360040×(78.25 +13.07 )×0.3025= 994585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 慣例,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價值,當已含括於建物每坪單價中 予以評價,不另計算,併此敘明)。聲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因系爭不動產①之價額994 萬5853元,少於所擔保之 債權額300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①之價額 為據。又聲明第1 至3 項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是以回復系爭不動產①登記於原告 名下且無其他負擔之原始狀態,當擇3 項聲明中價額較高者 為斷,核定為994 萬5853元。
㈡、原告起訴聲明第4 項係請求被告林皓雄應將如附表2 所示不 動產(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②)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聲 明第5 項係請求被告林謝玉玲應將系爭不動產②於103 年1 月24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 塗銷。揆諸前揭說明,聲明第4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不動產②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 內政部公布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應以 每坪單價35萬4179元較為符合,計算為1379萬8451元【計算 式:354179×(112.43+16.36 )×0.3025=00000000,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我國不動產交易實務慣例,建物所 坐落土地之價值,當已含括於建物每坪單價中予以評價,不 另計算,併此敘明)。聲明第5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因系爭 不動產②之價額1379萬8451元,少於所擔保之債權額2000萬 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以系爭不動產②之價額為據。又聲明 第4 至5 項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 的範圍,即是以回復系爭不動產②登記於原告名下且無其他 負擔之原始狀態,當擇2 項聲明中價額較高者為斷,核定為 1379萬8451元。
㈢、原告起訴聲明第6 項係請求被告林皓雄應將如附表3 所示土 地(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③)所有權返還登記予原告,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③之價額為據,核定為770 萬8488 元【計算式:6423.74 (面積)×2400(103 年公告現值) ×1/2 (應有部分)=0000000 】。
三、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45萬2792元【計算式:99 45853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8萬8848元,扣除已繳之11萬5136元,尚應補繳17萬37



12元【計算式:519848-115136=404712】。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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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新北市│ 三重區 │ 仁愛段 │ │ 2128-2 │建│ 1288 │432000分之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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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 三重區 │ 仁愛段 │ │ 2129-2 │建│ 1 │432000分之1628│
├─┼───┼────┼────┼──────┼──────┼─┼─────┼───────┤
│3 │新北市│ 三重區 │ 仁愛段 │ │ 2130 │建│ 885 │432000分之1533│
└─┴───┴────┴────┴──────┴──────┴─┴─────┴───────┘
┌─┬──┬───────┬───────┬──────────────────┬─────┐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基 地 坐 落│ ├───────────┬──────┤ 權 利 │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
├─┼──┼───────┼───────┼───────────┼──────┼─────┤
│1 │8760│新北市三重區仁│住家用、14層樓│14層:78.25 │陽台:13.07 │全部 │
│ │ │愛段2128-2、21│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29-2、2130地號│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仁│ │ │ │ │
│ │ │政街128號14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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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號、面積2987.32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 488。 │
│ │②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號、面積5525.1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 1304(含停車位編號9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6 ;停車位編號9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 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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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新北市│ 三重區 │ 仁愛段 │ │ 2075 │建│ 1288 │540000分之2197│
└─┴───┴────┴────┴──────┴──────┴─┴─────┴───────┘
┌─┬──┬───────┬───────┬──────────────────┬─────┐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基 地 坐 落│ ├───────────┬──────┤ 權 利 │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
├─┼──┼───────┼───────┼───────────┼──────┼─────┤
│1 │9109│新北市三重區仁│住家用、14層樓│2 層:112.43 │陽台:16.36 │全部 │
│ │ │愛段20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 │ │ │
│ │ │新北市三重區仁│ │ │ │ │
│ │ │愛街286 號2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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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①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號、面積75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07 │
│ │ 。 │
│ │②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號、面積1221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 412 (含停車位編號181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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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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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北市│ 士林區 │ 平等段 │ 二 │ 142 │田│ 6423.74 │ 2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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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