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原 告 李 會
賴玟樺
賴鶴年
賴亭儒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 告 賴瑨峰(原名賴進春)
楊茹喻(原名楊燕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林芳真
賴韋志
賴緯翔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陸萬柒仟零
壹拾叁元(按係以原告陳報之股份價值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玖萬零柒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