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18號
PCDV,103,重訴,318,201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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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18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
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貳佰
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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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世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