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壹世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溫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浩志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18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
拾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參萬肆仟貳佰
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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