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20號
PCDV,103,訴,720,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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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夏少珠
被   告 黃楨懿
訴訟代理人 吳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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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