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6號原 告 汪小龍被 告 林吉一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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