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06號
PCDV,103,訴,406,2014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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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汪小龍
被   告 林吉一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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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