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42號
PCDV,103,訴,2942,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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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42號
原   告 林妙嫣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德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素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明確具體載明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請具狀
   清楚敘明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所受損害(含請求賠償金
   額之計算式)及本件請求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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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