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42號
原 告 林妙嫣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德棣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素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之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明確具體載明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請具狀
清楚敘明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所受損害(含請求賠償金
額之計算式)及本件請求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資料。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