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50號
原 告 杜麗鳳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謝秀貞
被 告 謝秀芬
被 告 謝敏惠
被 告 謝采纓
兼訴訟代理人謝沁榆
被 告 謝文玉
被 告 謝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