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650號
PCDV,103,訴,2650,201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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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0號
原   告 謝緯麟
被   告 陳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裁定請原告 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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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