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26號
PCDV,103,訴,1626,2014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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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告 鄒安琪 
      許英宗 
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許永壽 
被   告 陳志豪 
法定代理人 陳家永 
      張雅燕 
被   告 陳家生 
      陳厚誌 
前二人共
訴訟代理人 陳家永 
被   告 黃楊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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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