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38號
原 告 百成行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賢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
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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