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134號
PCDV,103,補,4134,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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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34號
原   告 郭泰濂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蔡承澔
      魏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129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
訴請求:一、被告間就所有絔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8 萬股
奇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 萬股,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
、1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魏嘉妤應將前開股份回復登記為被告蔡承澔所有。故
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該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絔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奇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價值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查報絔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奇蹟環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票價值,並依前揭說明,以該股票總價值與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比較以其中較低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
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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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絔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