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44號
原 告 滙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秀花
被 告 樺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1,987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627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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