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文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037號
PCDV,103,補,4037,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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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37號
原   告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被   告 謝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行車
執照及二面車牌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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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