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997號
PCDV,103,補,3997,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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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9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告 范文樺
      范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
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
度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 條第
2 項訴請判命被告間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及其
上同段739 建號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
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以撤銷,並將系爭房地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范文
樺所有。依原告所提出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所示,系爭房
地附近102 年12月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坪為新臺幣(下同)265,
000 元,而系爭房地之總面積經換算後合計為26.5353 坪(計算
式:87.72 平方公尺×0.3025=26.5353 坪),則系爭房地之價
額為7,031,855 元(計算式:265,000 元/ 坪×26.5353 坪=7,
031,8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8,
100,000 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31,
85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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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