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925號
PCDV,103,補,3925,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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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25號
原   告 秀卡司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毅
被   告 鼎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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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卡司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