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880號
PCDV,103,補,3880,201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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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80號
原   告 鎮家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翼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李佳龍
被   告 劉金蔥
被   告 李國棟
被   告 李家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後返還原告,並主
張被告等人占用面積為259.9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計算式:公告現值
90,800元/ 平方公尺×259.95平方公尺=23,603,460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陸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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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