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唯信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桂蓮間因103 年度簡上字第29號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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