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553號
PCDV,103,監宣,553,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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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陳建中
非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相 對 人 陳德治
關 係 人 陳玉雪
      陳郭素鑾
      陳國輝
      陳建榮
      陳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德治(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陳建中(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德治之監護人。指定陳玉雪(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德治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建中、關係人陳玉雪,均為相 對人之非婚生子女。相對人另有配偶及三名婚生子女。聲請 人與關係人陳玉雪幼兒時就與母親及相對人同住,直至今年 相對人受傷住進安養中心止。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自 梯子跌落致顱內出血,雖經手術治療,惟意識不清,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目前在鴻欣護理之家由專人照護 。聲請人陳建中通知相對人之配偶及三名婚生子女,渠等均 不理會,亦不願探視相對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 、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之規定,檢附戶籍謄 本、乙種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等 為證,聲請宣告相對人陳德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 請人陳建中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德治之監護人、關係人陳玉雪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於鑑定人即振興醫院陳威廷醫師面前審驗相對人陳德治 之心神狀況,經點呼相對人,相對人臥床無回應;復依振興 醫院陳威廷醫師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為「頭部外傷合併顱 內出血、經術後。意識木僵。有鼻胃管及尿管,四肢癱瘓、 左側顱骨凹陷,無法言語;對言語刺激回應,無適當回應, 生活無法自理,全需他人扶助照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點,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完全不能,預後 及回復之可能性差,為符合監護宣告之人。」等語,此有該 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憑。故本件聲請對陳德治為監 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又按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 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或數 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 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 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又民法第1111條之1 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德治之三子,有上開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且為現在負責照護相對人之人。又查,本院已函 文通知相對人之配偶陳郭素鑾及其婚生子女陳國輝陳建榮陳敏華,請其等就本案向本院表示意見,惟渠等迄今均未 具狀表示意見,此有其等戶籍資料、函文、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
綜上事證,審酌相對人過去長期與聲請人、關係人陳玉雪、 及其等生母同住,關係較密切,目前亦由聲請人負責照顧之 責,相對人之配偶及婚生子女均不願出面處理或探視,是認 由聲請人陳建中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德治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陳 建中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德治之監護人。另參酌關係人陳玉雪 為受監護宣告人陳德治之次女,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過往生 活亦較熟稔,爰指定關係人陳玉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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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