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3年度,107號
PCDV,103,消債清,107,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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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姜泰康
代 理 人 趙興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四、聲請人應詳加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六、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1 年10月3 日起至103 年10 月2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 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 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 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 、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契約(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 ,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 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 年(即自101 年10月起自103 年10月)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 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並應陳報失業之原因為何,及自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 何及其證明文件,且現求職之情形為何?另應陳報是否領取 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等,如有,應提出每月可領 取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 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



請前1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
八、應提出對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之98至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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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