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
1)×34×10=680元】。
二、請提出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規定,請求協商之
「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
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請提出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
明。
三、請提出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
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
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銀利事業
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金、保險單(含以本人及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
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且請提出該等權利
之設定契約書。
四、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及平均收入之計
算方式,另提出其配偶及子女近 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
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全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如受有強制執行案件,請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處
理情形。
六、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
,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清
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八、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
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 1年之膳食
、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
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 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
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
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