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陳皓川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10+1 )×10×34元=3,740 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現是否居住於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 巷00
號,若是,請說明支出房租費用7,000 元之原因為何?若否
,則請提出最新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
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
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四、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2 項載明每月負擔「電
話費及交通費,請說明此部分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另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二名
子女之扶養費各6,000 元,聲請人之前配偶是否與聲請人共
同負擔,若未實際負擔,亦請說明原因為何。
五、陳報聲請人於101 年10月1 日起至103 年11月19日止之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
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