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539號
PCDV,103,司繼,2539,201411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539號
聲 請 人 謝逸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兩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3年8月
  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兩岸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