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534號聲 請 人 劉培養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劉金泉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劉東茂、劉林鳳之載有 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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