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楊喻閔
楊士緯
上 兩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肅宣
葉麗香
聲 請 人 葉麗香
楊周美女
聲 請 人 黃碧珠
監 護 人 楊維承
聲 請 人 楊喻伊
楊竣傑
法定代理人 楊維承
黃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 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 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 1140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溫月嬌於民國103年7月30日 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 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 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葉麗香、黃碧珠、楊周美女雖向本院聲明自願 拋棄繼承權,惟依其等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楊周 美女係被繼承人之子楊陵峰之配偶,聲請人葉麗香係被繼承 人之孫楊肅宣之配偶,聲請人黃碧珠係被繼承人之孫楊維承 之配偶,依法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等向本院 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又聲請人楊喻閔、楊士 緯、楊喻伊、楊竣傑等係被繼承人之楊溫月嬌之曾孫,而被 承人楊溫月嬌於103年7月30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有親等較近之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子輩楊富華、楊博文、楊秀玉、楊秀珠、楊秀蘭於本件聲 請人提出聲請時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此有繼 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9 條規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 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楊喻閔、楊士緯、楊喻伊、楊竣傑 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 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