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32號
PCDV,103,司執消債清,32,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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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逢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 43號裁定自103年7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經 查,債務人目前於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信望愛基金會工作, 其名下存款未足1000元外並無任何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資產表在卷可查。因本件債務人僅有未 足1000元之存款可供變價,故債務人財產有不敷費用之虞。 綜上所述,足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 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 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 欠之工資,又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 ,均無人表示意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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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