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三一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勛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貳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肆萬零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
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柒,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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